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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底選舉倒數50天,花蓮地檢署昨查獲縣內第二起賄選案,檢方指出,吉安鄉一名黃姓村長參選人涉嫌利用價值約200元洗髮精向11位選民賄選,且全數選民均坦承收賄,檢方聲請羈押,但法院認為黃姓參選人行賄證據明確,且無勾串之虞,裁定10萬元交保。
檢方表示,今年9月30日,該黃姓參選人利用教會教友聚會時,贈送每人一瓶洗髮精,並說出「這是我私下送的,請投給我」等話,檢方昨於黃姓參選人住處及疑似行、收賄地點等10處搜索,發現33瓶用來行賄買票的洗髮精。
檢方指出,參選人若賄選,主要是觸犯公職人員選罷法,可處3年以上、10年以下有期徒刑。而先前已查獲鳳林鎮民代表參選人行賄事實,檢方呼籲若選民發現參選人行賄,應踴躍檢舉,檢方絕對保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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